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代理人
- 陳秀英
- 相對人
- 勝盈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選派清算人「孫志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孫志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