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建字第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建字第62號
- 原告
- 正鴻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恩尼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孝
- 訴訟代理人
- 盧世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