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海商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海商字第7號
- 原告
- 陳麗霞
- 被告
-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明鑫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