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
- 原告
-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周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珮律師
- 被告
- 台灣日本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野賢一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係在台北市○○○路○段000 號10樓,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