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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4號

原告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被告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靜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原告與被告被告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299,81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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