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張財清、李文靜
- 原告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4號原 告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被 告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靜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原告與被告被告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299,8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吳翊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