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雄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郄爾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2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
25,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6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