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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7號

原告
班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玉
訴訟代理人
陳永和
被告
百順機電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林灼紅 原住高雄.

      楊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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