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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

上訴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90,1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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