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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李春璋
代理人
陳平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李春璋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因無可處分之財產,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107 號裁定免責(100 年清債聲請第81號)於100 年9 月23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10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憑,依上說明,聲請人因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而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