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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相對人
資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郭秀惠

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存單號碼「C000919B、C000920B、C000922B、C000923B、C000924B」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918B、C000919B、C000920B、C000921B、C000922B、C000923B、C000924B」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訂。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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