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黃國英
被告
鍾蘇寶珠即宏茂漁具企業店
被告
玉慶漁具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喜松
被告
福興紡鋼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興
被告
德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勤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507 、507-1 、505 、505-1 、503 、504 、503-1 、504-1 、475 、476 、477 、476-1、477-1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返還占用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為23㎡、56㎡、263 ㎡、247 ㎡、178 ㎡、85㎡、80㎡、165 ㎡、1,866 ㎡、1,416 ㎡、1,233 ㎡、450 ㎡、378㎡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1,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840,000元(即11,000元/ ㎡×(23㎡+56㎡+263 ㎡+247 ㎡+178 ㎡+85㎡+80㎡+165 ㎡+1,866 ㎡+1,416 ㎡+1,233 ㎡+450 ㎡+378 ㎡)=70,8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