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鴻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順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楊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曄昌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1,8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