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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告
鴻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順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楊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曄昌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1,8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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