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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原告
盧曾輝

1號

丁愛玲

黃玉梅

原告與被告隆得利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

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而原告

三人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9,000 元(3,000 元×3 =9,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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