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2號
- 原告
-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軒文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原告與被告永富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001,8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