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093,28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