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24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梅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49,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