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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告
應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應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錫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781,4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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