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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9號

返還原始碼安裝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告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5-3號

5-3號

原告與被告許詠泰間請求返還原始碼安裝等共用水電分擔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所

載,屬於財產權爭執,因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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