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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5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告
謝榮輝
被告
康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重均
被告
鉦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因此,原告第1 項聲明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第2 項則為請求移轉本件433 、434 、435 、436 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121 號房屋之所有權(卷33頁),其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120,200 元(卷38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0,200 元(1,000,000元+120,200 元=1,12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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