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2號
- 原告
-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哲
原告與被告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11,58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告與被告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11,58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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