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2號
- 原告
- 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和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亦律師
- 被告
-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聖聰
人
原告與被告玉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