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告
顏隆巡
原告
李裕輝
原告
張林
原告
張至欽
原告
王文華
原告
陳永富
原告
藍秋平
原告
汪勝騰
原告
盧清田
原告
林忠奇
原告
鍾和音
原告
劉文終
原告
陳誌翔
原告
陳峯基
原告
許明田
原告
鄭遠勝
原告
洪進添
原告
陳卿
原告
鄭名宏
原告
張哲源
原告
蕭慶林
原告
周永聖
原告
顏宋月琴
原告
宋坤合
原告
周桐森
原告
陳啟輝
原告
廖義輝
原告
廖義遠
原告
曾裕嶽
原告
李永勳
原告
李秋田
原告
張俊男
原告
陳茂榮
原告
黃金山
原告
前列三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隆巡

原告與被告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陳俊文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7,0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