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信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顏天賜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吳胥榮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113,0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