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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訴人
漢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宗
被上訴人
王寶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1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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