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
- 上訴人
- 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文
- 被上訴人
- 劉小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4,9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