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1號

原告
香港商林馬克設計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馬克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複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被告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墊支鑑定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履行契約事件,因兩造就原告完成之設計圖面是否符合兩造合約內所定之工作內容乙節有所爭執,而因建築設計圖面之解釋涉專業性,顯有委請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且上開鑑定若未進行,則無法判斷原告就兩造合約之履行情形為何,致本件訴訟則無從進行,至為明確。本件經鑑定人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通知原告繳納鑑定費新台幣14萬元乙節,此有繳納通知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29 頁),而本院亦已於103 年2 月11日裁定命原告繳納,該裁定業於同月14日送達(見本院卷三第135 、136 頁),然原告迄今仍未予繳納,此有電話紀錄附卷為憑,爰依上開說明,定期命被告墊支如主文所示之鑑定申請費用,如逾期不繳納,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