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開七嘗祭祀公業間101 年度訴字第1983號請
求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