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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

請求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開七嘗祭祀公業間101 年度訴字第1983號請

求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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