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何佩陵
- 當事人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議會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3,71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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