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議會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3,71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