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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林彭郎

  • 上訴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0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5,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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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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