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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陳明呈
  •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 上訴人
    陳光展與被上訴人即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陳光展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8 萬1000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2 萬956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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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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