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3號

確認債務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施瑞田
訴訟代理人
施明嘉
林朝督
被   告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被   告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