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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村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霞
上訴人
韓商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KC COTTERELL CO.,LTD
法定代理人
朴承沅PARK SEUNG WON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家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附表所示繳納方式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新臺幣/元)
┌────────┬──────┬──────┬───────────┐
│  項  目  │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繳納方式       │
│        │      │      │           │
├────────┼──────┼──────┼───────────┤ 
│原判決主文第1 項│3,573,153元 │54,663元    │上訴人連帶給付        │  
│命上訴人連帶給付│            │            │54,663元              │  
│被上訴人3,573,15│            │            │                      │  
│3元及利息之部分 │            │            │                      │  
├────────┼──────┼──────┼───────────┤    
│原判決主文第2 項│15,292,390元│219,960元   │上訴人村田企業有限公司│ 
│命上訴人村田企業│            │            │給付165,297元         │ 
│有限公司給付被上│            │            │(219,960元-54,663元=│ 
│訴人15,292,390元│            │            │  165,297元)         │   
│及利息之部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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