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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郭秋菊陳韻安陳業彭鳳英陳錦文謝式堯溫宏超吳堃祥黃國星鄭兆陽林嘉樑林素貞倪永靄伍孝全徐秀英王正華翁桂鷹張世峯苑廣通陳照家吳瑞彬李俊山陳永清汪明源陳新安蕭輔材陳淑慧王樹福盧同興杜珊吳正琳謝進忠李豐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秋菊 陳韻安 樓 陳業 樓 彭鳳英 樓 陳錦文 謝式堯 樓 溫宏超 4樓 吳堃祥 2 黃國星 鄭兆陽 林嘉樑 林素貞 倪永靄 1 伍孝全 徐秀英 王正華 翁桂鷹 張世峯 苑廣通 陳照家 吳瑞彬 李俊山 陳永清 汪明源 陳新安 蕭輔材 陳淑慧 王樹福 盧同興 杜珊 吳正琳 謝進忠 李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3,878 元,應繳裁判費為140,7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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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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