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給付解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甯馨張俊文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錦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禎吉
被上訴人
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2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張俊文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