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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李裕淵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裕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所行使者係其受讓訴外人華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廚公司)對於被告之債權。而依華廚公司與被告簽訂之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物料及設備買賣契約書(分別參見第25條、第10條),雙方約定日後如因契約發生爭執,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自華廚公司處受讓債權,自應受此約定之拘束。是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核屬有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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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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