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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王靖茹

  • 當事人
    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63,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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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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