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王靖茹
- 當事人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63,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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