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王靖茹

  • 當事人
    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被上訴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香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