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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訴人
東港漁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助
被上訴人
亞茂冷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67,78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6,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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