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明哲、黃俊雄
- 當事人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11,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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