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鍾玉里
- 被告
-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銘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 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5 樓」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可稽,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之記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