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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鍾玉里
被告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 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5 樓」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可稽,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之記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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