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訓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成砂石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訓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41,722 元(計算式:系爭87、88、109 、11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2,210.59平方公尺=3,094,826元;系爭13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 元×154.31平方公尺=246,896元,二者合計3,341,722 元),應繳51,247元。上訴人基成砂石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46,876 元(計算式:系爭747 、731 、752 、757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3176.34 平方公尺=4,446,876元),應繳67,582元。故上訴人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基成砂石行合計應繳118,829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