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洪小萍
- 被告
- 好報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柯吉隆
- 被告
- 人
- 被告
- 朱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之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好報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報報業公司)邀同被告柯吉隆、朱瑞梅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10月6 日簽立授信契約書3 份,與原告約定於授信額度共新臺幣(下同)1,950 萬元範圍內與原告授信往來。又柯吉隆、朱瑞梅另出具保證書,願連帶保證好報報業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2,500 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此,好報報業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其利率、違約金明細詳如附表所載,詎好報報業公司於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業已屆期後仍未依約履行債務,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參以好報報業公司至今仍積欠原告本金共15,591,825元,而柯吉隆、朱瑞梅既為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對本件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陳明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3 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5 份、保證書1 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利率查詢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好報報業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柯吉隆、朱瑞梅為如附表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借款日及│利息計算│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原借款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期間(年│(年息)│率 │ │ │元) │年/ 月/ │/月/日)│ ├────┬────┤ │ │ │日) │ │ │逾期六個│逾期六個│ │ │ │ │ │ │月以內按│月以內按│ │ │ │ │ │ │原利率百│原利率百│ │ │ │ │ │ │分之十 │分之二十│ │ ├─────┼────┼────┼────┼────┼────┼─────┤ │ │自100/10│自101/10│2.68%(│自101/11│自102/5/│ │ │9,199,948 │/13 起至│/16 起至│1.38%+│/17 起至│17起至清│10,000,000│ │ │120/10/1│清償日止│1.3 %)│102/5/16│償日止 │ │ │ │3止 │ │ │止 │ │ │ │ │ │ │ │ │ │ │ ├─────┼────┼────┼────┼────┼────┼─────┤ │ │自100/10│自101/10│3.68%(│自101/11│自102/5/│ │ │2,442,416 │/11 起至│/16 起至│1.38%+│/17 起至│17起至清│3,150,000 │ │ │105/10/1│清償日止│2.3 %)│102/5/16│償日止 │ │ │ │1止 │ │ │止 │ │ │ ├─────┼────┼────┼────┼────┼────┼─────┤ │ │自100/10│自101/10│3.68%(│自101/11│自102/5/│ │ │1,046,751 │/11 起至│/16 起至│1.38%+│/17 起至│17起至清│1,350,000 │ │ │105/10/1│清償日止│2.3 %)│102/5/16│償日止 │ │ │ │1止 │ │ │止 │ │ │ ├─────┼────┼────┼────┼────┼────┼─────┤ │ │自100/10│自101/10│3.993 %│自101/11│自102/5/│ │ │2,031,897 │/11 起至│/16 起至│(1.55%│/17 起至│17起至清│2,100,000 │ │ │101/10/1│清償日止│+2.443 │102/5/16│償日止 │ │ │ │1止 │ │%) │止 │ │ │ ├─────┼────┼────┼────┼────┼────┼─────┤ │ │自100/10│自101/10│3.993 %│自101/11│自102/5/│ │ │870,813 │/11 起至│/16 起至│(1.55%│/17 起至│17起至清│900,000 │ │ │101/10/1│清償日止│+2.443 │102/5/16│償日止 │ │ │ │1止 │ │%) │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