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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張琬如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青田張純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陳奇宏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賴廷政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李玲玲律師 上 1  人 複代理 人 胡詩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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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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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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