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呈
- 被告
-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簡徽珍
- 被告
- 人
- 被告
- 簡黃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位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簡徵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徽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