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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告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簡徽珍
被告
被告
簡黃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位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簡徵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徽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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