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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請人
世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士逸
訴訟代理人
林昕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
    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本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世倉國際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676,720元       │97年2月29日   │AF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博愛分行│00          │                │              │            │      │
│    │趙士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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