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榮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啟福
- 代理人
- 李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遺失,經向付款銀行即華南銀行新興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0 年9 月1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 年9 月2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9 月1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9 月20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年2 月4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93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榮璋工業(股)│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54,954元 │100年9月4日 │CD0000000 │ ││ │公司 方恳福 │行新興分行│ │ │ │ │ │├──┼──────┼─────┼──────┼────────┼───────┼──────┼───┤│002 │榮璋工業(股)│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6,945元 │100年9月4日 │CD0000000 │ ││ │公司 方恳福 │行新興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