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潤發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0 年7 月2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0 年7 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3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王賓 │第一銀行十│000000000 │10,112元 │100年6月10日 │CA0000000 │ ││ │ │全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