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凌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奇峰
- 訴訟代理人
- 蔡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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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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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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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凌鈦科技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75,620元 │100年6月5日 │DD0000000 │ │
│ │公司 蔡奇峰 │行楠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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