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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請人
凌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峰
訴訟代理人
蔡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凌鈦科技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75,620元        │100年6月5日   │DD0000000   │      │
│    │公司 蔡奇峰 │行楠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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