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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張琬如

  • 當事人
    蔡李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蔡李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 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6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1年1月29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葉玉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02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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